備考注冊會計師經濟法這一科的考生們會發(fā)現(xiàn),從物權法開始,難度就加深了。其中,物權法中,考察最多的要屬抵押權了,那么關于抵押權你該掌握哪些呢?
一、性質
屬于他物權、擔保物權、從物權。(單選題可能出現(xiàn),建議考生們記下來)
具有優(yōu)先受償性,債務人不能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(fā)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(xiàn)抵押權的情形,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(xié)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、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(yōu)先受償。<<<了解制定私人CPA備考學習計劃
【解釋1】拍賣劃撥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得的價款,應先依法繳納相當于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,抵押權人可主張剩余價款的優(yōu)先受償權。(土地使用權出讓金>抵押權)
【解釋2】①同一動產已經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,該動產又被留置的,留置權人優(yōu)先受償;②質權與未登記的抵押權并存時,質權人優(yōu)先于抵押權人受償。
不可分性:主債務被分割或者部分轉讓的,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擔保數個債務人履行債務;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,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未經抵押人書面同意的,抵押人對其未經同意轉讓的債務,不再承擔擔保責任。
二、抵押財產
這里我們主要記住哪些是不可抵押的財產就可以。
不可以抵押的財產
土地所有權
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(yè)單位、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、醫(yī)療衛(wèi)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。
所有權、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
依法被查封、扣押、監(jiān)管的財產
三、抵押權的設定
不動產:登記生效,抵押權自登記之日起生效。
動產:抵押權自抵押合同成立時生效,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。
其實學習CPA經濟法的時候,較好可以構想一個脈絡圖,濃縮繁多的考點,記住有用的干貨,將重點標記出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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