崔同學
2023-06-26 22:33老師在講第3點的時候提到了兩種i情況,一種是A(出票人)記載不得轉讓,這種情況下,后續(xù)經過轉讓過后的持票人F完全無法取得任何票據權利,主債務人(比如匯票承兌人)可以直接拒付;但如果C(背書人)記載不得轉讓,正常情況下后續(xù)的持票人找主債務人(比如匯票承兌人)是可以正常取錢的,主債務人是應當正常支付的。但是如果由于某些其他原因,主債務人拒付了,持票人不可以去找C承擔責任。這樣理解對嗎?
所屬:經濟法 > 第九章 票據與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視頻位置 相關試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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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個回答
小金老師助教
2023-06-27 19:1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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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的
持票人不能找C,可以找其他人。
如果持票人找到了D,D承擔了責任,D可以找C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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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種情況,C為記載人的時候,正常情況下主債務人(比如匯票承兌人)是應當正常兌付的吧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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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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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是這和后面內容是沖突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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放錯圖了,是這個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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追問
等下 我重新想了一下 好像沒有問題
